(2016)吉010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武井双与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井双,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298号原告武井双,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法定代表人苗瑞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井双与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井双于2016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井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