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洪玉与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玉,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12号原告刘洪玉,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付三元,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秀兰。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委托代理人赵晓文,户籍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系该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玉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三元、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晓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程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购物时间、地点:2015年8月4日,大润发龙华店。二、购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价:4瓶56度炸弹二锅头,100ml/瓶,5元/瓶;636瓶56度黄金炸弹二锅头,100ml/瓶,4.9元/瓶;3盒40度冰纯炸弹二锅头,100ml×6瓶/盒,39元/盒。三、购物金额:3253.4元。四、原告认为涉案商品存在的问题:涉案产品添加了食用酒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GB/T10781.2-2006》的规定,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五、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3253.4元;2、判令被告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赔偿十倍购物款32534元;3、判令被告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六、行政处理情况:2015年8月31日,原告向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单号201511096033),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作出的(深市质华)食药监食处告【2016】000105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决定对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六、其他:庭审过程中,经庭审人员辨认,原告提交涉案产品实物标签标注为清香型白酒,原料与配料中含有食用酒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物小票、发票、产品实物以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大润发龙华店购买商品并支付了货款,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交付商品并出具购物小票及发票,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虽否认涉案产品为其所销售,但原告所持有的商品、被告所出具的购物小票、发票等证据材料能一一对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产品非其销售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即涉案的产品为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所销售。本案的争议检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GB/T10781.2-2006》规定,清香型白酒是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乙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涉案产品在外观标示中显示原料中含有食用酒精,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关于清香型白酒的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退还货款并主张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原告应当向两被告返还上述涉案产品。原告已食用了部分涉案产品(具体数量由原告退货时确认),故该部分涉案产品的货款应在退还货款时相应扣除。被告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以及举证的权利,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洪玉退还货款3253.4元;二、被告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洪玉支付赔偿款32534元;三、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刘洪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北京龙骨山酿酒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返还4瓶56度炸弹二锅头、636瓶56度黄金炸弹二锅头、3盒40度冰纯炸弹二锅头。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47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嘉芮(兼)书记员张雪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7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