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白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禹海朝与禹东文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海朝,禹东文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禹海朝,男,1977年1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东文,男,1956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程建都,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海朝诉被告禹东文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海朝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禹东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海朝撤回对被告禹东文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禹海朝负担。审 判 长  聂世辉助理审判员  郝田亮人民陪审员  徐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振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