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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贾守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贾守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962号原告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潍高路八里庄路口。法定代表人王俊兴,经理。被告贾守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