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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振宇与王行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宇,王行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05号之一原告:何振宇,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志,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宏兴,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行勇,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X一路61号908。原告何振宇被告王行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廖明亮审 判 员  区素莹人民陪审员  许少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瑞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