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立忠与佳木斯市绿恒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忠,佳木斯市绿恒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忠,男,1966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佳木斯市绿恒粮油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佳木斯市绿恒粮油有限公司未在该支付令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佳木斯市绿恒粮油有限公司自2014年开始歇业,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已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佳木斯市绿恒粮油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立忠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佳木斯市绿恒粮油有限公司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申请执行人张立忠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附该案的执行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05执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作武审 判 员 倪秋华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佳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