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洪福、禚凤梅、高金丽、吕修文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福,禚凤梅,高金丽,吕修文,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70号申请执行人:高洪福,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禚凤梅(高洪福妻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高金丽(高洪福女儿),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吕修文(高金丽长子),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高洪福、禚凤梅、吕修文三名申请执行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金丽,自然状况同上(略)。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高洪福、禚凤梅高金丽、吕修文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做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洪福、禚凤梅、高金丽、吕修文土地补偿款188,400.00元;二、原告高洪福、禚凤梅、高金丽、吕修文放弃补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228.00元由原告高洪福、禚凤梅、高金丽、吕修文负担1,228.00元,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00.00元。原告高洪福、禚凤梅、高金丽、吕修文已预付,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村民委员会所负担的部分于2015年12月30日前径直给付原告高洪福、禚凤梅、高金丽、吕修文。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洪福、禚凤梅、高金丽、吕修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土地补偿款、支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88,400.00元、法院依法扣划7,001.95元,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195,401.95元(其中本金188,400.00元、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利息3,260.95元、预交执行费2,741.00元)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74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佳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