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7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嘉华船务有限公司、纪育造船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嘉华船务有限公司,纪育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7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59-77号。负责人刘曾山,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晶晶,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前坂新村6号楼2楼。被执行人石狮市嘉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村五斗埔。法定代表人纪清堆。被执行人纪育造,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嘉华船务有限公司、纪育造船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7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本案的抵押船舶“新锦程9”轮已被青岛海事法院拍卖,申请执行人作为该轮的抵押权人也参加了拍卖款的分配,并从中分配到人民币3025282.5元,已得到部份受偿。由于本案的抵押物已处理完毕,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也因你行的另案申请执行而正在处理中,因此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三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后,如申请人可从中受偿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法院也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721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可从被执行人财产的拍卖款中受偿,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郑秉物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顾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