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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凉山州宁南县长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炳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宁南县长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炳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130号原告凉山州宁南县长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码口村12组。法定代表人李正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炳聪,男,现年46岁,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宁南县长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炳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凉山州宁南县长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宁南县长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凉山州宁南县长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