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朱益建申请执行付幽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益建,付幽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朱益建,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付幽虹,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朱益建申请执行付幽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0)简阳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益建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幽虹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恢1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