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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693号李国云申请执行齐艳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的执结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云,齐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269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云,女,蒙古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齐艳彬,地址同上。李桂云与齐艳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31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艳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桂云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37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艳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桂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艳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桂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