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裁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泽阳制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联鑫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市泽阳制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裁2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联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芳,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泽阳制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联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泽阳制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莲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72844.4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0026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