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杰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丁杰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946号原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站前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荣增。委托代理人:李新河。被告:丁杰英。委托代理人:魏超,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杰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