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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自生与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生,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自生,男,汉族,住埇桥区。被执行人: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梁巍,该公司经理。陈自生与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自生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梁巍独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计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