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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鲁伟与翁金峰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伟,翁金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2民初184号原告鲁伟,男,47岁。被告翁金峰,男,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伟与被告翁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鲁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9元,由原告鲁伟负担。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