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河南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树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树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825号原告河南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郭鹏明,职务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绍成,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新,男,回族,1970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海森物业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