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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刘某,杨某甲,翟某,杨某乙,覃某,杨某丙,李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85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经营士多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覃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刘某、杨某甲、翟某、杨某乙、覃某、杨某丙、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刘某、杨某甲、翟某、杨某乙、覃某、杨某丙、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刘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螺圩路某号士多店三楼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赌具扑克牌;被告人陈某、刘某负责陪参赌人员赌博;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打荷、抽头渔利;被告人翟某负责提供资金,每向参赌人员借出1000元,从抽头渔利款中获利50元;被告人覃某负责为参赌人员开门进入赌场;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李某乙负责为赌场看风。2015年10月31日凌晨,公安民警查获上述赌场,并抓获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刘某、杨某甲、翟某、杨某乙、覃某、杨某丙、李某乙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起获抽头渔利款1050元、弃置赌资50元、赌具扑克牌等涉案财物。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刘某、杨某甲、翟某、杨某乙、覃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杨某丙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人黄某、杨某丁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处理清单;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刘某、杨某甲、翟某、杨某乙、覃某、杨某丙、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资金,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刘某、杨某甲、翟某、杨某乙、覃某、杨某丙、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刘某、杨某甲、翟某、杨某乙、覃某、杨某丙、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刘某、杨某甲、翟某、杨某乙、覃某、杨某丙、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共同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各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缴获的涉案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050元、弃置赌资人民币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杨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涉案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050元、弃置赌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8页共9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