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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徐新、赵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徐新,赵菊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王亚青,行长。被执行人徐新,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赵菊仙,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新、赵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新名下房产,但该财产现无法实际处置,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华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