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大帅与刘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大帅,刘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马大帅。被执行人刘攀。申请执行人马大帅与被执行人刘攀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71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大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大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7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马大帅发现被执行人刘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战 平审判员 杜 洪 波审判员 季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