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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换仁与邬兰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换仁,邬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刘换仁,男,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邬兰虎,男,现住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邬兰虎名下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买受人屈敏以40741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邬兰虎名下的小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屈敏所有,被执行人邬兰虎名下的小轿车一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屈敏。二、买受人屈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该车无登记证书,过户时请协助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韬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