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吕国生与重庆蜀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生,重庆蜀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27号原告吕国生,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重庆蜀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2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1986-6。法定代表人张永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晓东,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生与被告重庆蜀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生的撤诉���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国生承担。审 判 员 何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豆豆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