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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2民初31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同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1年9月16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李某乙、儿子李某丙。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分居已达一年之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0月8日生育女儿李某乙,2004年4月12日生育儿子李某丙。近几年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子女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并生育了一双子女,说明夫妻感情一直尚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原、被告双方应念及十几年的感情,互谅互让坦诚相待,共同协商解决、处理好家庭矛盾,尚有和好的可能。两个孩子尚未成年,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应轻率离婚。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起诉离婚,被告虽认可感情破裂,但坚决不同意离婚,其表述意见相互矛盾,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