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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袁子剑、周丽等与朱春生、董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子剑,周丽,朱春生,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405号申请执行人:袁子剑,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周丽,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朱春生,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董梅,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袁子剑、周丽与被执行人朱春生、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春生、董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春生、董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袁子剑、周丽支付30万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30元(暂算至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朱春生、董梅承担诉讼费852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春生、董梅银行存款3156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