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与计成富,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计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67号申请人: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计成富,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1736号法律文书,于2016-01-2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计成富,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97432元的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