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陈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海莲与伍国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莲,伍国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陈民初字第458号原告海莲,女,蒙古族。被告伍国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鲍迎红,女,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莲与被告伍国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莲以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房屋产权登记证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沃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佟葆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