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行终22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兰兰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法银,张兰兰,胡文静,张传洲,陈雄星,叶文亭,邓代敏,杨彬,陈雄晃,XX红,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终221-230号22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法银。22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兰兰。22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静。22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洲。22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雄星。22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亭。22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代敏。22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彬。22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雄晃。23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XX红。委托代理人周雅诚。221-225、227、229号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赛。221-225、227、229号案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翔翎。221-23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幼鹏。委托代理人何朝华。委托代理人向勇。221、222、227号案原审第三人何伟坚。226、228、229号案原审第三人张健中。223、224、225、230号案原审第三人余继光。上述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晶。上述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熊雅琳。上诉人张法银等十人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十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241、243-245、248、249、251-253、2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十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对原审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改建申请作出的回复处理,该行为对上诉人并没有产生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无权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主张因购买房屋导致损失,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原审裁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