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35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代威,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瑞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