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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45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秀芬、沈菊,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科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