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45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秀芬、沈菊,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科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