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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郭玉水与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水,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终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水,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聂志广,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玉水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12月20日,郭玉水因双眼睑肿物到济南三院住院治疗,并于12月24日行“眼睑肿物切除术”。2013年1月1日,郭玉水出院。治疗期间,郭玉水实际支付医疗费2437.1元。之后,郭玉水发现其右眼球上方原肿物处形成塌陷,认为济南三院手术未达到治疗效果,影响其容貌,与济南三院多次协商赔偿未果。2015年7月30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郭玉水的鉴定申请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郭玉水在济南三院医疗期间,医方医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果(右眼上睑凹陷等)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30%;2、郭玉水目前眼部遗留疤痕,若行疤痕修复术,其费用需人民币2000-3000元;若行凹陷修复整容,其费用建议以实际支出或相关正规美容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为此,郭玉水支付鉴定费8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郭玉水在济南三院医疗期间,医方医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果(右眼上睑凹陷等)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30%。济南三院应当按照过错参与度比例对郭玉水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整容费等费用予以赔偿。郭玉水要求济南三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济南三院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参与度仅为20-30%,郭玉水眼睑凹陷问题的发生主要是其疾病治疗过程中形成,故原审法院对郭玉水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郭玉水医疗费609.28元(2437.1元×25%)。二、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郭玉水护理费163.1元(652.4元×25%)。三、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郭玉水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360元×25%)。四、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郭玉水误工费163.1元(652.4元×25%)。五、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郭玉水疤痕修复术625元(2500元×25%)。上述一至五项,限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六、驳回郭玉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分别由郭玉水负担25元,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25元。鉴定费8000元,郭玉水负担2000元,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6000元。上诉人郭玉水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郭玉水的眼部凹陷是医生违规操作造成的,被上诉人济南三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上诉人郭玉水今后的整容费。2、上诉人郭玉水对鉴定结论存在众多疑惑,要求鉴定人出庭或补充鉴定,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属于不当,应予纠正。3、鉴定费由上诉人郭玉水承担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由被上诉人济南三院全部承担。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济南三院全部承担。被上诉人济南三院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玉水因双眼睑肿物到被上诉人济南三院住院行“眼睑肿物切除术”,出院后发现其右眼球上方原肿物处形成塌陷,认为是被上诉人济南三院医生违规操作造成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郭玉水申请,向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就被上诉人济南三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其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后续整容费用进行鉴定。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郭玉水在济南三院医疗期间,医方医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果(右眼上睑凹陷等)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30%;2、郭玉水目前眼部遗留疤痕,若行疤痕修复术,其费用需人民币2000-3000元;若行凹陷修复整容,其费用建议以实际支出或相关正规美容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为此,郭玉水支付鉴定费8000元。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酌定被上诉人济南三院承担25%的责任。上诉人郭玉水上诉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本院认为,鉴定意见已按规定送达,上诉人郭玉水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鉴定意见亦没有被推翻的情形,原审法院予以采信鉴定意见,酌定被上诉人济南三院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郭玉水要求被上诉人济南三院承担全部责任、鉴定人出庭或补充鉴定没有依据。根据原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上诉人承担部分鉴定费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郭玉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段崇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松审判员 孟繁荣审判员 王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