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兆明与吴兆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明,吴兆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3民初1284号原告:周兆明。被告:吴兆太。原告周兆明与被告吴兆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秀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兆明、被告吴兆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兆明诉称,被告自2013年6、7月份开始雇佣原告在响嘡司家营矿开挖掘机日立360,约定每月4500元,按月支付工资。自2015年3月份开始,原告工资上涨到5000元。但是被告一直都未按时给原告发工资,即使被告给原告发工资,每次工资都未结清总是拖欠一部分。直至2016年2月3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累计达到37500元,我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就是不给原告结清工资。在2016年2月3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欠周兆明工资款共计人民币叁万柒千伍佰元整37500元欠款人吴兆太2016年2月3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兆太辩称,原告诉状所说属实,我确实欠周兆明工资款37500元,但我现在没有钱给不了。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3年6、7月份开始雇佣原告在响嘡司家营矿开挖掘机日立360,约定每月4500元,按月支付工资。自2015年3月份开始,原告工资上涨到5000元。但是被告一直都未按时给原告发工资,即使被告给原告发工资,每次工资都未结清总是拖欠一部分。直至2016年2月3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累计达到375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就是不给原告结清工资。在2016年2月3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欠周兆明工资款共计人民币叁万柒千伍佰元整37500元欠款人吴兆太2016年2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有被告出具并质证认可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工资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兆太给付原告周兆明工资款37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元,由被告吴兆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