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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玲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玲花,林光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648号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5559-0),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法定代表人项金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飞云,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林玲花,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林光帆,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玲花、林光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玲花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17099.98元,被执行人林光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1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林玲花、林光帆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2月1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林玲花、林光帆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11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林玲花名下有车牌号浙C×××××宝马牌小型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发起布控,因下落不明,未扣押处置。被执行人林光帆名下无相关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6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