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袁光亮与孙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光亮,孙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631号原告袁光亮。被告孙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光亮与被告孙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光亮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有成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锦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