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李正伟与张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伟,张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伟,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张洪斌,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李正伟与张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保字第13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洪斌所有的川X**号吉普指南针小型汽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洪斌已与李正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洪斌所有的川X**号吉普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刘春琼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