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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即墨市中兴纸箱厂与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中兴纸箱厂,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132号申请人即墨市中兴纸箱厂,住所地:即墨市。被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申请人即墨市中兴纸箱厂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104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04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