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范伟与徐金平、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产物业管理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伟,徐金平,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产物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范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代理人:欧卫疆,集宁区虎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金平,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之,董事长。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产物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尚建文,局长。住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再审申请人范伟因与被申请人徐金平及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产物业管理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范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王 江审判员 张峰升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娜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