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莉与被告陈玉先、董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陈玉先,董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227号原告王莉,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玉先,女,47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龙龙,男,30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莉与被告陈玉先、董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