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莉与被告陈玉先、董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陈玉先,董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227号原告王莉,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玉先,女,47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龙龙,男,30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莉与被告陈玉先、董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