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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玉星,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安徽省质监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4772.27元及违约金500元,能耗费423元及迟延利息(以5195.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合计5765.2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周玉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765.27元及迟延利息(以5195.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