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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苏树灿与潮州市湘桥区东强陶瓷厂、刘玉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树灿,潮州市湘桥区东强陶瓷厂,刘玉丰,刘拥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168号原告:苏树灿,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楚程,广东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泽填,广东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湘桥区东强陶瓷厂,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溪口四村乌石。负责人:刘玉丰。被告:刘玉丰,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刘拥平,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树灿诉被告潮州市湘桥区东强陶瓷厂、刘玉丰、刘拥平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树灿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树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树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元,由原告苏树灿负担。审 判 长  蔡锡焕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