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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刘飞与代国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代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13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被执行人:代国保,男刘飞申请执行代国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8458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审 判 员  张跃东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