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蔡祝添与被告王培康、吴孝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祝添,王培康,吴孝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916号原告蔡祝添,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朱志龙、许良妹,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康,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被告吴孝妮,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祝添与被告王培康、吴孝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祝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蔡祝添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汀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