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山西优珍食品饮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雷亚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现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崇阳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公司至今未履行崇工商处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伟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佳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1223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雷亚星,该局局长。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城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136021-2。被执行人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现文,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河湾67号2号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531056-8。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崇阳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崇工商处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伟高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杜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