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晏长福诉被告杜青松、杜某甲、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长福,杜青松,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375号原告晏长福,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杜青松,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杜某甲,男,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杜某乙,女,200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长福诉被告杜青松、杜某甲、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长福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晏长福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晏长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