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衡水品红金属门窗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品红金属门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477号原告:衡水品红金属门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品红金属门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品红金属门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品红金属门窗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品红金属门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原告衡水品红金属门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