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来宾市水泥制管厂与罗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宾市水泥制管厂,罗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来宾市水泥制管厂,地址:来宾市。被执行人罗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兴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建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建国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建国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其账户的存款110000元整,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铭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