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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赵亮与谢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谢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7民初320号原告:赵亮。委托代理人:李玉成,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奇(又名谢齐)。原告赵亮与被告谢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亮诉称,2014年3月5日,被告谢奇向我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决被告偿还上述借款50000元。被告谢奇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被告谢奇向原告赵亮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5日。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由借款借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收法律保护,被告谢奇向原告赵亮借款50000元,在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后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系事实。被告应当履行债务,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亮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谢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