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东芝家用电器销售(南海)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洁美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金洁美科技有限公司,东芝家用电器销售(南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洁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王骄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芝家用电器销售(南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YAMASHITATSUNEO(山下恒夫)。上诉人湖南金洁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合同的管辖条款约定不明,且该合同为格式合同,系无效条款,故本案就由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涉案《东芝家用电器销售(南海)有限公司2014年度东芝冰箱、洗衣机零售商经销协议》第十一条第4款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即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的管辖条款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