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汤笑蕾与宁波市镇海文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笑蕾,宁波市镇海文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汤笑蕾。委托代理人:黄文焕,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镇海文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镇宁西路****号)1-15。法定代表人:何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汤笑蕾为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文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瀚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因被告文瀚咨询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笑蕾的委托代理人黄文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瀚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笑蕾起诉称:被告以文登教育名义在大学里发布招生简章,声称为宁波地区唯一一家全程为顶级名师面授的考研辅导机构,VIP保过班通过率趋近于100%。原告欲参加考研,故于2014年5月24日与被告签订《标准至尊卡VIP课程服务协议》,课程服务条款约定了教学、分析报告、数据库、调剂等多项内容。但是自从培训开学以来,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教学,包括:被告未能提供15年新版教材,使用的是14年旧教材;授课时间远远少于约定授课时间;招生简章上约定的至尊VIP班名师只有赵波、赵过上过几天课,其他老师未参与教学;专业课承诺为原告所报考学校的专业教师一对一辅导,结果是在校研究生进行辅导;授课教师、授课内容没有系统计划,授课内容时有重复,授课教师未能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授课质量较低,没有计划性的授课反而打乱了学生个人的复习计划,浪费了不少时间,导致部分学生后期复习来不及;考试期间不管不问,对学生要求培训、搜集调剂信息等诉求态度敷衍,拖延时间,未履行协议职责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授课,被告都置之不理。经查询,原告发现被告并无教育培训资质。原告认为,被告无教育培训资质,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应确认无效,并且被告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教学义务,因此被告应退还原告培训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标准至尊卡VIP课程服务协议》无效;2.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15050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招生简章、《标准至尊卡VIP课程服务协议》、《标准至尊卡VIP课程服务条款》、被告授课课程统计表打印件各一份,收费凭证两份,以证明其诉称的事实。被告文瀚咨询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且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因被告文瀚咨询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招生简章、《标准至尊卡VIP课程服务协议》、《标准至尊卡VIP课程服务条款》、收费凭证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被告授课课程统计表视为原告的陈述。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标准至尊卡VIP课程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前培训的教学和服务。《标准至尊卡VIP课程服务条款》对全程教学系统、全程分析报告系统、精品学习资料数据库系统、全程付息规划系统等十大块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15050元。另查明,被告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包含出国留学及中介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展览展示;文化交流艺术活动的组织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标准至尊卡VIP课程服务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本案中,文瀚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教育信息咨询(不包含出国留学及中介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故文瀚咨询公司已超过经营范围从事教学活动,且没有取得办学资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在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原告交纳了培训费用15050元,考虑到文瀚咨询公司已履行了部分教学义务,已授课程不存在返还的可能,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文瀚咨询公司应返还原告的培训费为7450元为宜。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汤笑蕾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文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标准至尊卡VIP课程服务协议》无效;二、被告宁波市镇海文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汤笑蕾培训费人民币7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汤笑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汤笑蕾负担85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市镇海文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法律文书生效后,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当事人应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将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谢国斌人民陪审员 王恩龙人民陪审员 陈世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哲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