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司徒秀芳与JACKHOYUEN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YUEN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司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060。被告YUEN,男,住美国三藩市。原告司某诉被告YUEN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YUEN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到现在已经十年,但只是在2005年至2007年有联络,有钱寄。后来,只因原告无法出去美国,也无法申请出美国,所以感情已经不好,由2008年一直至现在失去联系。原告足足等待被告七年,到现在音信全无,浪费七年青春,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本》2份,证明原告及与前夫邓建华所生育的三个子女邓甲、邓乙、邓丙的户籍登记情况;3、原告与邓华《结婚证》、《保证书》各1份,证明原告与邓建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邓华于2003年11月去世;4、《出生证》3份,证明邓甲于1988年12月25日出生、邓乙于1990年2月14日出生、邓丙于1991年12月4日出生,他们的父亲是邓华,母亲是司某;5、原、被告的《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开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情况。被告YUEN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证据提供。被告YUEN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司某提供的证据1、2、3、4、5经过庭审示证,且这些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并无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就返回美国居住生活,初期双方只是通过电话联系,但从2008年开始,就没有再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且被告在婚后不久就返回美国居住生活,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差,两人分居异地缺乏沟通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司某与被告YUEN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司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JACKHOYUE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黎幸宁人民陪审员 陈坚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美珍梁启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