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绩民破字第0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丙三与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丙三,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破字第00002-6号申请人: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肖忠,董事长。申请人:吴丙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张重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丙三与被申请人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为防止资产流失,有利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必须对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本院为防止资产流失,有利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账号为34XXXXXXXXXXXXXXXXX8予以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方优华审 判 员 王晓平代理审判员 胡德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心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