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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德龙与李勇、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龙,李勇,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072号原告赵德龙,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吴显高,贵州乾锋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勇,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镇芦林大转盘。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职务不详。原告赵德龙诉被告李勇、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德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勇、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龙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勇、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琳 来源:百度搜索“”